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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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外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做案,多次作案,结伙做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款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91条原文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权限和讯问人员人数的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它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根据本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讯问。为了侦查人员互相监督,防止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法律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原文如下:
第九十一条 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其他辩护人。
依照该条文,该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如果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有权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2.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3. 如果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绝了指定的辩护人,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其他辩护人。
4.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会指定辩护人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5.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直至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一个被告人可以接受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